大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大连市食品行业协会(简称食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大连市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被授权和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间组织社会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市委组织部非公党建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金盾路7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基本状况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合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的咨询和评估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市场调查,发布市场行情信息,举办产品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

(四)参与制定、修改有关行业标准,协助做好职业教育及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五)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初审和国家规定的检验工作;

(六)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参与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七)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规范企业行为,倡导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与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推荐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内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实现行业价格自律。

(九)开展本行业人才开发和培训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信息,组织专家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或组织技术工人技能大赛。

(十)承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轻工联合会委托的其它行政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食品行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食品行业工作,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本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会员企业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协会及会员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协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不能少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时间),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印章证书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十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30-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37名(社团可根据会员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不包含秘书长)1名和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 65周岁【最大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

Copyright © 2020 大连市食品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